沙特通报制定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

2018年3月28日,沙特阿拉伯发布/TBT/N/SAU/1048号通报,拟制定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草案,草案同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也门等国适用。该法规草案所适用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大家电、小家电、IT和电信设备、影像设备、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等11大类产品。

有害物质在上述产品的浓度限值如下:


(1) 铅:0.1%

(2) 汞:0.1%

(3) 镉:0.01%

(4) 六价铬:0.1%

(5) PBB:0.1%

(6) PBDE:0.1%

(7) DEHP:0.1%

(8) BBP:0.1%

(9) DBP:0.1%

(10) DIBP:0.1%


其中, DEHP,BBP,DBP和DIBP用于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的限值规定自2021年7月22日起实施;DEHP,BBP,DBP和DIBP的限制不适用于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经维修或再利用的电缆或备件及经过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级的电子电气设备,也不适用于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以及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此外,该法规草案还对汞、铅、镉及六价铬在特定情况下的含量进行单独要求(具体指标和规定可联系本微信公众号获取)。


电子电器相关国情与现状


中国对沙特出口的主要商品为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建材产品、机电产品、轻纺家居产品、汽车配件等。沙特是浙江的重要出口市场,据统计,2015年,双方贸易额实现59.1亿美元,同比增长4.7%。其中,浙江省向沙特阿拉伯出口38.8亿美元,同比增长17.2%;从沙特阿拉伯进口20.3亿美元。2016年上半年,双方贸易额实现24.7亿美元。其中,浙江省向沙特阿拉伯出口16.8亿美元;从沙特阿拉伯进口7.9亿美元。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近年来我国电子电气设备因化学物质限量被通报召回的情况频频发生,化学物质限量已然成为通报召回“焦点”。为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2016年1月6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本次沙特对电子电气设备化学物质限量要求的规定覆盖产业广泛,相关出口企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积极关注该通报法规的最新动态及时做好产品质量把控,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要将对电子电气设备的关注重心从能效要求转向对产品的化学物质要求上,提升电子电气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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